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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19-09-02  浏览次数:1473

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宗旨:为规范、管理、指导和推进本实验室科学研究和建设、管理工作,特设立超轻材料与表面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。

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实验室建设的大计、评估本实验室的研究与管理工作、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决策咨询机构。

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:

1、审议确定实验室及所属学科的研究方向和近、中、长期发展规划;

2、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、主要研究内容、课题指南、开放课题和评价研究成果等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;

3、讨论实验室的研究室、专业实验室等机构的设置与调整;

4、组织实验室承担项目的阶段性检查;

5、审议实验室人才培养计划;

6、组织大型学术研讨活动;

7、决定实验室及所属学科有关专业性重大问题。

 

第二章   委员

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知名科学家、优秀中、青年学术专家组成,委员人数15 名以下,本校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学术委员任期五年。

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         

1.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;         

2. 治学严谨,师德高尚,作风正派,公正无私;         

3. 具有较强的科研决策和协调组织能力。

        

第三章 组织

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议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召开,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,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。负责实验室具体工作的副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,在必要时提请召开学术委员会议。

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议方有效。

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秘书负责组织实施、检查、落实,并报告落实情况。


第四章 附则

第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如有与上级部门颁布之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之规定执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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